开放课题管理制度


一、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请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为鼓励相关研究领域新理论、新思想的诞生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国内外的学术和人才交流,创造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特设立开放课题。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从事皮革化学与工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专院校、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开放课题基金包括四川大学校青年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基金等原则上鼓励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或校外研究人员联合申报。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有副高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不具有副高职称(高级工程师)的申请者需有副高职(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二人书面推荐。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开放课题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二、开放课题学术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第九条  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若偏离原计划方向,学术委员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另外,论文须标注由四川大学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4篇;普通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的承担者来实验室交流。来实验室交流期间,实验室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本实验室的固定科研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将通过追加课题经费的方式给予奖励。


三、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的资助金额,每年核查一次,专款专用,年度结算。课题结束时,剩余经费回归实验室主任基金。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①实验材料制作费;

②设备费(含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

③资料费/专利收费/论文发表费;

④调研/会议差旅费;

        ⑤劳务费(该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