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一、 科研成果与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维护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论著作者的利益,鼓励重点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与论文。
二、 科研成果奖励规定
第三条 奖励原则:
①奖励的范围包括论文发表、获得科研方面的重要奖励以及知识产权的获得等等。
②奖励人员的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教师、研究生以及博士后、访问学者等。
③所有获得奖励的成果必须以四川大学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英文名均可)为第一署名单位。
④以四川大学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英文名)署名的论文根据论文的质量(影响因子、他引次数等)折合成相应奖金,奖励给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课题组,该奖金可用来冲抵测试费用,也可以用来奖励给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时间
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的一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从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的科研统计,各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
三、知识产权规定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重点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七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重点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科研部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应用技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十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查新,确定成果的创新性。对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向科研部提出申请,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被确定转业、调离或者退休的项目组成员,在离院前应将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进行非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的申请与登记及技术成果转让的,应当向科研部申报,接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