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点击数:62024-07-05 00:00:00 来源: 四川大学 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充分利用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研究环境,贯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本实验室每年设置一定数量的开放课题,供国内外优秀学者参与研究。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制定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主要支持皮革化学与工程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和社会经济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开展具有前瞻性和交叉性的创新研究,同时也支持针对行业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的联合攻关。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

1、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优秀科研工作者,重点鼓励45岁以下的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

2、申请人指定一名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为课题校内负责人,每固定人员联合申报和在研的开放课题不超过2项。

3、课题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四条 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不予资助情况包括:《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开放课题资助范围;过往资助尚未结题或受资助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结题报告、成果未标注实验室名称、未达到考核指标;没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参与等。

2、实验室评议。申请材料将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

3、课题立项。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并通知申请人开展课题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于执行期为2年的开放课题,执行一年后填写《开放课题中期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论文、成果简介、鉴定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实验室将定期检查课题执行及进展情况,对于进展不良或不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经实验室讨论后,将对项目总额度作适当扣减或中止课题资助。

第六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且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需变动,申请人须向本实验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实验室审批。

第七条 课题完成后需提交总结报告,由实验室组织专家对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审结果为良以上,方可再申请新课题。对于完成情况为优者,后续申请优先资助。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由受资助人按预算掌握使用,使用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四川大学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与研究工作相关的材料费以及测试、化验及加工费。

第十条 对于执行期为2年的课题,经费分2次支取,每次支取经费的1/2,首次经费于课题获批后支取,第二次经费于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并审核通过后支取。在各时间节点前未支出的经费由重点实验室统一收回,概不退还。

 

第四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在发表论文和专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研究者单位须标注“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成都,610065”(Key Laboratory of Leather Chemistry and Engineering (Sichua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engdu 610065, PR China),并标注本研究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pecial funding for basic scientific research business expenses in central universities)。论文发表或专利转让需取得实验室同意。

第十二条 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必须向实验室提交:(1)结题报告;(2)标注并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3)专利、获奖成果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课题结束后,取得的成果与实验室资助课题相关,也应及时提交给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475